中新網8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廳廳長袁其國今日指出,《規定》中要求對六類減刑、假釋案件一律進行調查核實,這六類案件基本涵蓋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權人和有錢人,以及容易出現以權贖身、花錢買刑的重點環節。
  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發佈《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規定》,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的有關情況。
  關於《規定》中為何要求對六類減刑、假釋案件一律進行調查核實,袁其國表示,這是《規定》中非常核心的一段,對6類情況減刑、假釋案一律進行檢察核實。這六類案件中,除“收到控告、舉報的”和“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”這最後兩類情形,其餘四類情形調查核實對象,主要針對的就是“有特殊身份的罪犯”和“有易發問題的情節”兩大類問題。
  袁其國指出,“有特殊身份的罪犯”,主要是指《規定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特定罪犯,具體包括“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,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,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,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,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、社會關註度高的罪犯”。當前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,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、金融犯罪、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上。《規定》將“三類罪犯”作為第一類調查核實對象。同時,為嚴厲打擊恐怖主義,還將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也列為第一類調查核實對象。
  袁其國還指出,“有易發問題的情節”,具體包括《規定》第六條第二、三、四項規定的案件。《規定》將“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;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、假釋考驗期長、起始時間早、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;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、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、獎懲記錄有疑點的”等三類案件列入調查核實範圍,是司法實踐的需要。
  其中,對假立功、亂減刑、濫假釋加強監督相對容易理解,而計分獎勵問題則顯得隱蔽很多。計分考核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,是辦理減刑假釋的依據之一。每次加兩三分計分獎勵並不顯眼,一旦累計起來卻很可觀,而且因其隱蔽難以被髮現,容易成為被違法利用的目標。
  袁其國強調,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,這六類案件基本涵蓋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權人和有錢人,以及容易出現以權贖身、花錢買刑的重點環節。檢察機關對罪犯服刑表現和有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,能夠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作用,確保減刑假釋合法、公正。  (原標題:官方:6類減刑假釋案一律核實 基本涵蓋有權有錢人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q06aqbdl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